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照男陳炳彰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受判決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違規定,應予以駁回。又依聲請人再審書狀所載,本院原判決係判處受判決人無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乃職權上訴之案件,不因逾上訴期間而確定,是聲請人若對原判決有所不服,自得以書狀向案件現繫屬法院陳明,而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