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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二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賽月魏新國鄧振球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告
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四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本件扣案項鍊墜、戒指飾品上之「」圖案,其與瑞士商乙○○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第九七五二六號及第二○九八六號商標圖樣之圖形,如出一輒,且查前揭註冊商標圖形為一著名之商標,扣案商品將該商標圖案製成具有厚度之實物用於鍊墜及戒面,雖仿似立體化之使用,惟市場上相關飾品本身之形狀多變化且多樣化,本可基於商品風格及行銷理念加以造型設計,自不應將他人商標圖樣以類似實體之形式使用,且其使用方式若足資購買人對其所表彰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則其使用結果仍應有本法所稱構成商標近似之虞。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智商○九八○字第九○○○五三一七七號函附卷可稽。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之品性、智識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情節、製造仿冒商標商品對告訴人及交易秩序所生損害程度、犯罪後否認犯行暨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甲○○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就被告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即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除加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乙○○公司商標細目】
┌────────┬─────────┬───────┬───────┐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商品類別│專用期間      │
├────────┼─────────┼───────┼───────┤
│第九七五二六號  │                  │人造珠寶      │六十七年一月一│
│                │                  │              │日起至九十七年│
│                │                  │              │三月三十一日  │
├────────┼─────────┼───────┼───────┤
│第二0九二八六號│                  │人造珠寶及人造│七十二年一月十│
│                │                  │珠寶所鑲製之戒│六日起九十七年│
│                │                  │指、手鍊、項鍊│三月三十一日  │
│                │                  │、胸針、耳環、│              │
│                │                  │耳環夾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二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