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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一七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月十九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竟延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之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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