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受判決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違規定,應予以駁回。又依聲請人再審書狀所載,本院原判決係判處受判決人無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乃職權上訴之案件,不因逾上訴期間而確定,是聲請人若對原判決有所不服,自得以書狀向案件現繫屬法院陳明,而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