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三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以再審聲請人甲○○持鐵棍毆傷自訴人陳燈圳,惟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有鐵棍存在,原判決憑空認定事實,為此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所持理由,前經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再審,並經本院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二九號裁定附卷可憑。聲請人猶執前詞據以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