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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春秋高明哲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三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以再審聲請人甲○○持鐵棍毆傷自訴人陳燈圳,惟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有鐵棍存在,原判決憑空認定事實,為此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所持理由,前經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再審,並經本院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二九號裁定附卷可憑。聲請人猶執前詞據以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三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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