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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二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春秋高明哲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二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採信孟憲民所持案後四天之驗傷單,並祕密傳喚孟憲民之子孟子文、孟慶達二人作證,判決換燈之孟憲民無罪,前去詢問換燈事宜之再審聲請人有罪,實難予甘服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或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定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足當之。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所舉之聲請再審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再審聲請人復未敘明係以何事由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二0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