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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四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案記載事實與本院刑事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上訴權已喪失等情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接受第一審判決書正本,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始行提出上訴,此有卷附送達證書暨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戳記可稽,本件無在途期間,上訴屆滿之日為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該屆滿之日,既非例假則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十日上訴不變期間,上訴既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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