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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國宏林明俊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男 二
即被告
乙○○ 男 二
右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洪 光 燦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