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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三三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黃國忠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三三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男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對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且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二、茲查:本件受處分人即抗告人甲○○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七一號),認受處分人「不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三三號)裁定駁回在案,揆櫫首揭說明,本件裁定業已確定,抗告人即無得再行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