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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七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七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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