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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等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叁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叁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
│  罪      名  │搶奪                  │恐嚇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1 項                  │款、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2月23日           │90年10月15日          │91年1 月4 日至92年4 月│
│              │                      │                      │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2年度偵字第6289號    │90年度偵字第17715號   │91年度偵字第4330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267號     │9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  │91年度上易字第3487號  │
│  實  │      │                      │                      │                      │
│  審  ├───┼───────────┼───────────┼───────────┤
│      │判  決│93年11月10日          │92年10月8日           │92年5月21日           │
│      │日  期│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日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267號     │9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  │91年度上易字第3487號  │
│  期  │      │                      │                      │                      │
│      ├───┼───────────┼───────────┼───────────┤
│      │確  定│93年12月9日           │92年10月8日           │92年5月21日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得減刑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 附         註│編號壹至叁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092號定應執行刑5年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