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於民國95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臺灣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4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⑵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同一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⑵⑶案經減刑,並與⑴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於95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1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5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10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 月7 日,亦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