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於民國95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臺灣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4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⑵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同一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2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⑶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⑵⑶案經減刑,並與⑴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於95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1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54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10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 月7 日,亦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