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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舒正本律師

        謝啟明律師

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

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本院第十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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