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官朝永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怡卿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怡卿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許獻進 律師
右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理由五欄內瀚駿公司實際負責人甲○○年籍資料「三五○號」部分,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五欄內瀚駿公司實際負責人甲○○年籍資料「000000000號」,顯屬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