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男 二
- 即被告
- 乙○○ 男 二
- 右 二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