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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六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官有明林銓正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六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丙○○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案外人王維國、孫維金二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八月間,故意毀損自訴人丙○○所有位於桃園縣平鎮市○○段二七六之七號土地上之圍牆,經自訴人發現乃告知當時之里長即被告王文鑽、鄰長郭文雄並共赴遭破壞之圍牆現場勘驗屬實,嗣自訴人乃對王維國、孫維金二人提起毀損告訴,惟郭文雄、王文鎮二人竟於該案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不實之證述,謂上開遭破壞之圍牆係自訴人之子乙○○自稱係其自己打壞的,與王維國、孫維金無關云云,致王維國、孫維金因而獲得無罪判決。孰料,王維國於獲判無罪後,乃竟執里長即被告王文鑽、鄰長郭文雄上開之證詞,進一步向法院具狀謂自訴人誣告云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引據王文鑽、郭文雄於前開毀損案件之證述,因而認定自訴人明知上開圍牆乃自訴人之子乙○○所拆除,竟意圖使王維國、孫維金二人受刑事處分,捏造王維國、孫維金拆除圍牆之虛偽事實,因而將自訴人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0三八號)。嗣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復援引郭文雄、王文鑽二人上揭不實之證述為基礎,而認定自訴人已明知上開圍牆係自訴人之子自己打掉的,乃係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因而判處自訴人有期徒刑五月。惟查自訴人遭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屬冤枉,上開圍牆確係王維國、孫維金二人所拆除無誤,然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前揭判決就自訴人乙○○之子否認當場向郭文雄、王文鑽表示圍牆係伊拆除等情,未予詳查,復未就有何具體證據證明上當初無非係要求開圍牆自乙○○所拆除,乃竟因郭文雄、王文鑽片面不實之證述表示乙○○自承拆除該圍牆等語,即論自訴人構成誣告罪嫌,此理難平。郭文雄曾於事後向自訴人坦承其等二人當初為了鄰里和諧而作出偽證,既系爭圍牆確係王維國、孫維金所拆除,而非如該案證人郭文雄、王文鑽所述係自訴人之子自己所拆,則被告王文鑽所為應成立偽證罪,但念及其等當初無非要求鄰里和諧而作出偽證,動機情有可原,而自訴人意在平反,亦非使其等遭受重刑,特懇請鈞長賜於被告坦承後予以從輕量刑云云。

二、原審基於:本件自訴人就被告所涉上開偽證罪嫌,顯非屬其直接被害人,自訴人尚非得對被告上開偽證罪嫌提起本件之自訴,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情,此有原審判決足憑。

三、上訴意旨指稱:原審以偽證罪為不得自訴之犯罪,因而判決自訴不受理,實毫無根據而戕害人民提起自訴救濟之訴訟權利外,尚無任何積極正面之意義,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將原不受理判決撤銷,以保障自訴人訴訟之權利云云。

四、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雖有明文規定。惟此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乃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經查觀諸本件自訴意旨,得見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上開偽證罪嫌,乃指訴被告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然按偽證罪之構成要件,須在審判或偵查中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且虛偽之陳述,在使偵查或審判上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喪失威信。他人是否因而受害,尚須視實行偵查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並非因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故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當時條文為第三百十一條)所稱之被害人顯不相當。(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三號判決參照)即此,縱認自訴人指訴被告上揭所為確實應成立偽證罪,然自訴人並非因被告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本件自訴人就被告所涉上開偽證罪嫌,顯非係直接被害人。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自訴人尚非得對被告提起本件偽證罪嫌之自訴,至為灼然。自訴人捨告訴正當合法程序而弗由,執意違法提起自訴,顯不足採。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自屬正確。自訴人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本院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其所提起之上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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