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許增男黃鴻昌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三十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