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三十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七號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