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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連財李英男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四二號

抗告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所

為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七0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照原有建物規模加以修繕,並無違反建築法規定,自非違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認抗告人於違建拆除後再予重建,顯然有誤,抗告人就各該建物應如何整建,均有向主管機關申請,惟其函覆內容令抗告人無所適從,且是否屬違建,由主管機關任意決定,抗告人完全無申訴機會,復擅以抗告人違反建築法移送法辦,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未詳加調查即判處抗告人罪刑,抗告人依法聲請再審,竟遭駁回,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該新證據,足以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為限(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五年度特抗字第二一號判例、三十三年度抗字第七0號判例)。經查抗告人前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報違建單位認定其遭強制拆除之建築為「防火間隔」與事實不符,據以對原審法院所為之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二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經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三號裁定,認此並不足以構成再審之理由而駁回其再審,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抗告人復以該同一理由聲請再審,顯非合法。至抗告人聲請本件再審,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系爭違建誤認為防火隔間而拆除,而拆除之房屋前院部分至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又以北市工建字第四一五七三號函准予依照原有規模修復使用,此部分究竟是否即為准許修復部分,且工務局查報違建之八十三年五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四一五七三號及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北市工建字第五一0一八號通知送達何處,何人簽收,何人在場等,原判決均未查明,而據以對原判決聲請再審。惟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其成立要件乃係只要經建築管理機關查報為違建,並予以拆除後,再予重建即能成罪,至於查報認定之適法、妥當與否在所不問,倘建築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或不當,僅係被查報之建築物所有人得循行政爭訟程序將該處分撤銷,抑或遭拆除之部分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之問題,並非建管單位認定不適法或不適當,建築物所有人即可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另逕行加以重建。是聲請人所提出之工務局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四一五七三號函,係准許聲請人就原拆除之房屋之前院按原有規格修復,此是否即代表工務局之前之查報認定即為違法、不當,雖尚待考究,惟並不能改變工務局之前已經認定違建而強制拆除後,聲請人確實有未經許可再行重建之事實,衡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所為,仍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成立要件相當,前揭工務局函件核與抗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無涉,自非屬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況查該等函件於原判決審理時即已存在,原即可主張或提出,亦無事後始行發見之可言,難認屬新證據。至抗告人另謂原判決未調查原查報認定違建之工務局前開函件,究竟送達何處?何人簽收?何人在場?並未指出對此有何證據尚未調查或發現何項新證據,自與法定再審理由不合。況建築管理機閞依建築法查報強制拆除違建,並無明文應通知建築物所有人,且本件現場查報單位因違建所有人不在或拒收,業已將查報通知單張貼現場,拍照存證,有各該查報拆除通知單在卷可參,行政程序並無何瑕疵可指,就該等事實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是原審法院以抗告人執以聲請本件再審之理由,或係前已執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於本件再為同一之聲請,或係提出與原判決犯罪事實並無何關聯之證據,或係提出非屬新證據之法定再審理由,而以抗告人聲請再審並無何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男

法 官 張 傳 栗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四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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