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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均已確定(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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