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犯本案經警逮捕後,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三次諭知交保或限制住居候傳;詎被告仍不知悛悔,又連續多次在外犯竊盜罪經警報請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嗣經本院審理後,以被告所犯竊盜犯行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七0號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七七0號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七0號卷在案可稽。本院因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