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尚昆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劉 楷律師
黃欣欣律師
右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丙○○、乙○○、丁○○、戊○○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丁○○、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裁定羈押,及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