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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祐輔洪昌宏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應增載「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欄應增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惟因本件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漏未記載,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

法 官 陳 國 文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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