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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四四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照男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四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江 振 義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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