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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五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正雄許錦印劉壽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五五號

抗告人
甲○○
被告
即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公然侮辱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事實

甲、抗告人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相對人乙○○被訴公然侮辱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陳詞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裁定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劉 壽 嵩

書記官 廖 婷 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五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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