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黃金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所為竊盜犯行與其後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間,其客觀之犯罪時間緊密、行為接續,且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自遭被告竊取後,即在被告實際管領支配中,客觀上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之結果行為與犯罪目的之竊盜行為,犯意連貫,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則被告前述竊盜行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具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原應就被告所為各項犯行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惟被告前開竊盜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已供稱其於竊盜信用卡之初,並無持所竊得之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之犯意,足認被告事後冒名刷卡消費之行為係另行起意,尚難構成刑法上之牽連犯,原審適用法則於法有違,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按刑法上之牽連犯,係指行為者意念中祇欲犯某罪,而其實施犯罪之方法,或其實施犯罪之結果,觸犯行為人目的行為以外之其他罪名而言。是牽連犯的數行為間,有無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之牽連關係存在,「不得純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為準」,應參酌行為時客觀的事實以為決定,即數行為之間,其犯意應連貫外,如在客觀上認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之關係,即為牽連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三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是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自不得再予論科,公訴人之上訴,誤認牽連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為準,依上說明,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黃 金 富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