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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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