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五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處被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對被訴犯罪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尚有三個小孩待扶養,請求輕判等語,惟查搶奪他人之不動產,最低度量刑為有期徒刑六月,被告素行不良,曾有多次前科,本次犯罪又屬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九月,尚屬適中,而扶養小孩並非法定減刑之條件,以扶養小孩請求予以輕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