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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永昌李英豪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首引法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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