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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七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葉騰瑞魏新國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七二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

第一一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六號、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八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本應於同年十月三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十月十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莊 明 彰

書記官 廖 逸 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七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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