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文彬律師
張亞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被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