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號,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四二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夥同林榮智(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載時、地,由乙○○把風,林榮智下手,以棉線貼有蟑螂黏紙放入廟中功德箱內(俗稱釣魚)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得手後朋分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雖未到庭,惟於準備程序中,經訊據其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且:
(一)、附表編號一、二及三部分:同案共犯林榮智於偵查中供證稱:其與乙○○一起,由其下手王把風,竊得新台幣(下同)二千多元等語(第四二七六號偵查卷第八九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把風,竊得多少錢則不知等詞(同卷第八九頁)。
(二)、附表編號四部分:同案共犯林榮智警訊中供證稱其下手偷,乙○○負責把風(警卷第三十頁),而被告於偵查中則坦承其事(同偵查卷第八九頁)。
(三)、附表編號五部分:同案共犯林榮智於偵查中供證稱其與乙○○去偷,未給他好處等語,被告則於偵查中坦承其事(均同偵查卷第九十頁)。
(四)、附表編號六至十號部分,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自附表編號六開始知道林榮智去竊盜,其在外把風(原審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筆錄),適與同案共犯林榮智於警訊或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警卷第三十、三十一頁、他三0一號偵查卷第二一頁、警卷第二十五、二十七頁、四二七六號偵查卷第九二頁)。
(五)、此外,復經如附表列被害人子○○等人於警訊中指證失竊情節在卷。至於同案共犯林榮智嗣後於原審審理中附和被告辯詞陳稱:乙○○雖與其一起去,但他之前都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云云,均與渠等翔實初供不符,要屬事後迴護之詞,委不足採。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與林榮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因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其素行及其犯罪危害社會秩序非輕,而其與林榮智共同犯罪,擔任把風角色,情節較林榮智為輕,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十月,其認事用法,洵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空言指摘判決量刑不當,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 罪 地 點 │行 為 人│犯罪工具│所得贓物│被害人│ ├──┼────┼────────┼────┼────┼────┼───┤ │1 │九一年 │基隆市○○街十三│林榮智─│棉線、黏│二千元 │子○○│ │ │六月底 │號之一(承福宮)│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2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一二│林榮智─│棉線、黏│三千元 │辛○○│ │ │七月間 │七號旁(福德宮)│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3 │九十一年│台北縣瑞芳鎮崙頂│林榮智─│棉線、黏│三千元 │癸○○│ │ │七月間 │路二號(福山宮)│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4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一號│林榮智─│棉線、黏│三千元 │甲○○│ │ │七月間 │(福清宮) │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5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路│林榮智─│棉線、黏│二千元 │戊○○│ │ │七月底 │三四五之九號(靈│下手行竊│紙 │ │ │ │ │ │亥宮) │乙○○─│ │ │ │ │ │ │ │把風 │ │ │ │ ├──┼────┼────────┼────┼────┼────┼───┤ │6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九六│林榮智─│棉線、黏│三千元 │壬○○│ │ │七月底 │巷三二號(度天宮│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7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一二│林榮智─│棉線、黏│二千元 │丙○○│ │ │七月底 │二之一號(福惠宮│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8 │九十一年│基隆市○○路二巷│林榮智─│徒手 │金牌一面│庚○○│ │ │七月底 │六號之一(慈安宮│下手行竊│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 │9 │九十一年│基隆市○○路一一│林榮智─│徒手 │金牌二面│己○○│ │ │八月初 │二巷三十弄九五號│下手行竊│ │ │ │ │ │某日 │(聖濟宮) │乙○○─│ │ │ │ │ │ │ │把風 │ │ │ │ ├──┼────┼────────┼────┼────┼────┼───┤ │0 │九十一年│基隆市○○街一二│林榮智─│棉線、黏│一千元 │丁○○│ │1 │八月間 │二號(八斗宮) │下手行竊│紙 │ │ │ │ │某日 │ │乙○○─│ │ │ │ │ │ │ │把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