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