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首引法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