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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國宏林銓正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張亞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被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5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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