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0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 8月,並諭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伍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理由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