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 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