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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堭儀陳憲裕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 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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