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8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38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8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在途期間2 日,上訴期間已於94年11月2日屆滿,上訴人竟遲至同年11月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第1項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