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訴字第2282號,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甲○○係遭告發人徐位秋、陳寶香勾結中山分局警員捏造不實情事,誣控強盜,對本院91年上訴字第2282號判決表示不服,其指摘事項略以:㈠再審聲請人請求調證人游孟輝律師、辜苔聰出庭作證,原審均未傳喚。㈡有甚多證據證明警員誣陷,中山分局與告發人徐位秋捏造再審聲請人甲○○率員陸續至徐位秋住處逼簽協議書索債;中山分局與告發人陳寶香捏造再審聲請人甲○○率員陸續持槍至陳寶香住處逼取支票與索債。㈢協議書手寫部分:「乙方將.... 向 (三人)索回520萬元」,係再審聲請人向林秉志催討遭詐騙1720萬中之一部分,並非涉案之支票,判決錯誤認定。㈣辜台聰手書之聲明書,內謂聽聞林秉志表示有向統一徵信人員拜託幫忙向陳寶香、李敏川、吳聖明要回520萬債務的事,但90.10.11.以後就未參與林秉志、甲○○、徐位秋三人間的債務糾紛等語,可資證明告發人徐位秋夫妻犯罪之事證,爰不服原判決而提起再審聲請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或係指該證據當時已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事後始經發現者而言。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之前開判決,僅就再審聲請人委託劉恩晉等人以脅迫手段向陳寶香取回14張支票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判處甲○○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其餘涉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則未認定成立犯罪,而再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所述,並非對判決有罪部分請求再審,其餘聲請理由又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林蓓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