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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祐治黃聰明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

聲請人
即自訴人
丁○○
被告
乙○○○多媒體科技公司
兼右代表人
己○○
被告
壬○○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癸○○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子○○ 服務於台北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丙○○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辛○○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庚○○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甲○○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戊○○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瀆職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甲、關於被告己○○部分: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且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茲發現有未為調查之證據,且原審理法院採證過程嚴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復有重要事證未予調查,對於證據未經查證率予判決等情事,而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如屬無訛,亦屬原確定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或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乙、關於被告乙○○○多媒體科技公司、壬○○、癸○○、子○○、丙○○、辛○○、庚○○、甲○○、戊○○部分:

一、經查,被告乙○○○多媒體科技公司、壬○○、癸○○、子○○、丙○○、辛○○、庚○○、甲○○、戊○○,並非自訴之被告,亦非原審實體判決之當事人,自訴人對之提起再審,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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