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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光治雷元結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確定裁定(94年度抗字第3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所規定,惟對於裁定,則無得為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張 正 亞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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