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確定裁定(94年度抗字第3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所規定,惟對於裁定,則無得為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