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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炳禎陳國文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43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2年度訴字第922號,起訴案號: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項規定:「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7號及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認定:「(聲請人)甲○○自其住處取出其所有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廠半自動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含金屬滑套一個、彈夾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另案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3月31日以92年度訴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6萬元,現上訴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嗣經本院於94年3月2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判處聲請人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扣案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 ( 含金屬滑套一個、彈夾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又本院於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判處聲請人「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佰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扣案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枝 (含金屬滑套壹個、彈夾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前開法條之適用,因聲請再審云云。

三、惟查依前開本院94年10月19日94年度上訴字第572號判決理由欄之四載明,已載記:按「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一經持有即成立犯罪;至其持有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俟持有行為終了為止,僅屬一個持有行為,不得割裂論罪。若以之犯他罪,兩罪間之關係如何,應視開始持有之原因為斷。如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另起意犯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彈,後果以之犯該罪,兩罪間始有牽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39號、第5376號、90年度臺上字第1035號、第7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持有仿BERETTA廠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係於本案發生前1、2個月買的,當初買來的用途只是好玩而已,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詳本院9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與本案係發生於91年11月8日凌晨零時許,起始原因係於購毒糾紛,是以被告甲○○購買前開仿BERETTA廠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顯不可能係預供日後91年11月8日凌晨犯罪之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甲○○就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玩具手槍之行為,應另成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名」等語。則本件即係「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一經持有即成立犯罪;至其持有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俟持有行為終了為止,僅屬一個持有行為,不得割裂論罪」,及「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另起意犯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應成立二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並非別就扣案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 (含金屬滑套一個、彈夾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諭知沒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之情行形,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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