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罪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妨害公務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既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檢察官自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妨害公務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有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83號、本院94年上訴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