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至於併科罰金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併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明定:「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多數罰金)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始有定應執行之刑之必要甚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