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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94年 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連續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鑰匙2支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只有竊取6M─6055號自小客車,其餘W2─6349及W3─2061二部自小客車並未竊取,並非連續犯云云。然查,被告確有連續竊取三部自小客車,業據其於原審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訴被害情節相符,復有贓物領據 3紙附卷,暨被告供竊盜所用之汽車鑰匙 2支扣案可證,其犯行可以認定。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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