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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國宏林銓正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384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逾越上訴期間),經本院於同年5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可稽。則被告所犯本件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詎被告卻於94年7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依首揭說明,即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洪光燦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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