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子○○
- 即被告
- 己○○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任鳴鉅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2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91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子○○、己○○均緩刑伍年。
事實
一、緣香港地區成年人稱「Seman」、「Apple」(中文名徐文瑛)至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中信資源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102號14樓,並於民國(下同)91年3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初由彭春爐擔任名義負責人,嗣於91年8月23日變更登記為洪秀怡,復於91年11月11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恒德公司)」,於91年12月4日公司負責人再變更登記為呂玫欣。
二、子○○係於91年8月22日應聘至當時名為中信公司之臺灣恒德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除本身負有推銷「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務外,並兼有督導理財專員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己○○於91年9月間應聘至同公司擔任顧問,負責職員教育、業績督導、主持公司會議、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及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同時為公司現場實際業務負責人。戊○○係於92年1月3日應聘擔任同公司之顧問,負責職員教育及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業務。
三、子○○、己○○、戊○○等人應聘於臺灣恒德公司任職後,與稱「Seman」、「Apple」之人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原名陳秀鈴)等人(以上六人均已判刑確定),均明知原中信公司或其後更名之臺灣恆德公司係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具期貨交易商資格,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期貨顧問或其他有關期貨服務,如期貨交易輔助人等事業(按中信公司原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國際貿易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而更名為臺灣恒德公司後,新增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仲介服務業、其他顧問服務業【個人形象規劃諮詢】等登記營業事項)。渠等竟與下述理財專員及公司秘書、行政及總機人員:⒈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迪斌、林燕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⒉秘書:何佳倩。⒊行政:何綺琇及葉芝琳。⒋總機:余佳珍及黃小娟,基於共同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之犯意聯絡,由子○○、己○○、戊○○及共同被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與各該理財專員對外宣稱臺灣恒德公司係受「香港新恒德集團」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為招募客戶與「香港新恒德集團」簽訂名為「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投資協議書,由「香港新恒德集團」從事美元對歐元之匯率走勢買賣,操作外匯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依該協議書規定,客戶於開設新帳戶進行買賣前,應依「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PROFITS LTD.」有限公司(依雙方投資契約書所載,其簡稱為EPB公司)之規定,於指定銀行存入不低於指定保證金之款項,方可進行交易,並由該公司依據客戶之指令代為買賣經香港金銀業貿易場交易之「現貨黃金及其他現貨金融商品(包含歐元等外幣)」,進行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4款所定「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在投資過程中,客戶須依EPB公司之指示,維持最低金額之擔保金,存入之貨幣須為EPB公司所接受者,若存入之貨幣並非美元,EPB公司係以實際取得時之匯率將其兌換為美元,雙方結算時亦以美元計價支付。此外,客戶亦必須按市場價格浮動情形,隨時追加擔保金,客戶若未依EPB公司指示,於指定時間內追加擔保金,EPB公司有權將客戶持有之合約與以平倉或採取必要之行動,以保EPB公司本身之利益,客戶不得異議,亦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否認EPB公司行為之效力(子○○、己○○、戊○○及共同被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與各該理財專員等對客戶所宣稱之交易方式為:雙方合約以每口2萬元美金為1單位,6個月為一期,到期還本,期間每月交易4次,結算1次,如有獲利,投資人分7成,所餘3成歸入「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PB公司,投資人得隨時領回獲利,若提前解約,則只能領回本金;若虧損,公司與投資人各分擔一半,而虧損超過2成即停止操作,但本金須經半年後始得領回)。而在上述外匯保證金之期貨交易過程中,臺灣恒德公司所屬從業人員,包含子○○、己○○、戊○○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與各該理財專員暨秘書何佳倩、行政何綺琇、葉芝琳,總機余佳珍、黃小娟等人均不參與操作或從事實際期貨交易之執行,而其理財專員除提供幣值走勢及交易等資訊予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外,另負責招募投資人並指示其將資金匯入香港新恒德集團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並代理與投資人簽署前開協議書後送回「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PB公司認證,事後再轉交予該投資人,「香港新恒德集團」平均每週會將代理臺灣客戶操作之對帳單傳真至臺灣恒德公司,並由臺灣恒德公司相關人員於對帳單上簽蓋「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專用章」、「ETRADE PROFITSLTD.(TAIPE IBRANCH)」戳章後,再寄交予投資客戶,作為每次交易憑據,以此方式共同經營期貨顧問及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類型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其等自91年8月間起至92年1月8日止之期間,已為「香港新恒德集團」陸續吸收資金達美金27萬餘元,包括已知投資人及其投入資金如下:丑○○2萬元美金(下同)、辛○○2萬元、丁○3萬元、吳麗娟2萬元、癸○○2萬元、乙○○2萬元、李金鎮2萬元、甲○○2萬元、庚○○2萬元、丙○○2萬元、壬○○2萬元、鍾玉蘭1萬元,合計24萬元美金。迄92年1月8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持搜索票前往「恒德公司」實施搜索,查扣得如附表所示臺灣恒德公司所有之物,而查出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子○○、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呂玫欣、洪秀怡、王安國、秦明蕙、陳奕廷及證人林燕君、何佳倩、張文紅、段明華、方世英、朱思潔、張迪斌、許富堡、江秀娟、乙○○、癸○○、甲○○、庚○○、李金穎、楊燦榕、丑○○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等資料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子○○、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認定犯罪之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固坦承有擔任臺灣恒德公司之顧問,及該公司係為香港恒德集團方面推銷所謂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依恒德公司對客戶之說明,該理財方案交易方式為雙方合約以每口2萬美金為1單位,6個月為1期,到期還本,期間每月交易4次,結算1次,如有獲利,投資人分7成,所餘3成歸入上述「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ITS LTD﹒」有限公司,投資人得隨時領回獲利,若提前解約,則只能領回本金;若虧損,公司與投資人各分擔一半,而虧損超過2成即停止操作,但本金須經半年後始得領回,而臺灣恒德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未包含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服務事業,亦未向財政部申請取得上開營業事項之許可執照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應徵到臺灣恆德公司上班至被調查局實施搜索為止,只有三天之時間,對公司業務不是很了解,其只是一個掛名之顧問,不知臺灣恒德公司所為係違法行為,亦不知香港恒德公司有無為期貨交易行為,且本件與被告前案即已判決確定之本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325號違反期貨交易法一案係同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前案之既判力所及,應為免訴判決云云。
三、惟查:
㈠臺灣恒德公司,係由香港地區成年人「Seman」、「Apple」所投資設立,原為中信公司,初由彭春爐擔任名義負責人,於91年3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91年8月23日變更登記由共同被告洪秀怡擔任負責人,並於91年11月11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迄於91年12月4日公司負責人再變更登記為共同被告呂玫欣等情,為被告戊○○所不爭執,並有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1030268號、第091183469號、091240332號函及所附公司登記事項表(均影本)可憑。又中信公司及臺灣恒德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國際貿易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仲介服務業、其他顧問服務業(個人形象規劃諮詢)等登記營業事項,並不包括期貨交易經理、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該公司既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具期貨交易商資格,自不得經營期貨交易經理、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有中信公司、臺灣恒德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附卷可按。
㈡被告戊○○係於91年12間應聘為臺灣恆德公司之顧問,負責該公司業務人員之職員訓練及招募客戶投資等事務乙節,業據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91年12月間,朋友己○○邀請我至臺北市○○○路102號14樓之「恒德資產顧問公司」工作,擔任投資外匯保證金的顧問迄今。我擔任投資顧問乙職,有英文綽號:ROCKY,大家都稱我為徐顧問;職務為教導我們公司的理財顧問、也就是業務員及客戶投資外匯保證金的相關技術及資訊,另外,我也有拜訪客戶、招募客戶楊燦榕小姐之後,要客戶投資2萬美元,以美元對毆元兌換率之買賣(MARGIN)、投資套取匯差之外匯保證金交易。(問:貴公司如何安排客戶從事開立「歐元雙生利理財專案」之外匯保證金交易?)由我們公司提供相關的說明書,並由我拜訪客戶說明「歐元雙勝利理財專案」的資料,要客戶在香港匯豐銀行開1個美金帳戶,開完戶後由香港新恒德集團專人負責操作,用美元計價來兌換毆元,並賺取銀行間匯差的套利工作。(問:你替香港新恒德公司吸金並替客戶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情形為何?)本公司是以每口2萬元美金為1單位,作為保證金的外匯套利,並要客戶匯款至香港匯豐銀行固定的帳戶,而由香港人為客戶做前述毆元兌美金之匯率,視該外幣匯率之增減,依下單買賣口數計算盈虧,我目前僅找了楊燦榕小姐這1個客戶。(問:你為客戶服務的內容為何?)由我代表公司和客戶楊燦榕簽定合約書、協議書後,繳回公司用印後,由公司直接寄給予客戶,合約中也有匯款指示單,指示客戶將美金匯至香港匯豐銀行指定的帳戶:「000-000-0-00 0000ETRA DEPROFIT S LIMITED」中,但是香港新恒德集團為楊燦榕,操作美元對歐元套利的對帳單,是由公司直接傳真給他們,我也直接提供楊燦榕小姐國際金融變化的資訊。」(見調查卷第61-63頁、第65頁),核與共同被告王安國、陳奕廷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恒德公司有2個顧問,分別是己○○及戊○○。」等語(見調查卷第95頁),及證人段明華、方世英、朱思潔、張迪斌、許富堡於調查局詢問時分別供稱:「恆德公司有己○○、戊○○2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公司內部之主管會議則都是由己○○顧問主持,後來戊○○顧問進來之後,也會主持會議」、「己○○及戊○○2位顧問,係負責管理全部業務組織業績,他們2位顧問直接對Apple小姐負責。」等語相符(見調查卷第102頁、第120頁、第126頁、第139頁、第175頁)。是被告戊○○係確於91年12月間應聘為恒德公司之顧問,負責該公司業務人員之職員訓練以及招募客戶投資等事務,可以認定。
㈢按「外幣保證金交易」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其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除有同法第3條第2項經主管機關公告豁免外,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又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交易、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其中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係指集中交易市場,至於所謂其他期貨市場係指非集中交易市場,即通稱之店頭市場。是以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及於在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所從事之期貨交易,據此可見期貨交易所規範之期貨交易,並不限於在國內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又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1項第4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係指依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次查所謂「外幣保證金交易」,則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此項交易不需實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申而言之,外幣保證金契約雖得於當日要求平倉,惟客戶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從事交易時,並不知何時會平倉,得視匯率之變動而決定其平倉時間,是以該等契約實際上並無到期日,具有約定於未來時間履行契約之性質。此種契約以其具有⑴以保證金交易⑵未來期間履行特性⑶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四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要件,為期貨交易之一種。任何人(包括公司、行號、個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均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查本件被告子○○、己○○、戊○○為「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PB公司所推銷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係由「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該公司從事美元對歐元之匯率走勢買賣,操作外匯保證金的套匯交易,依扣案之客戶楊燦榕所簽具之定型化書面協議書之規定(見中譯本第11頁、12頁),客戶於開設新帳戶進行買賣前,應依「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PB公司之規定,於指定銀行存入不低於指定保證金之款項,方可進行交易,並由該公司依據客戶之指令代為買賣經香港金銀業貿易場交易之「現貨黃金及其他現貨金融商品(包含歐元等外幣)」,在投資過程中,客戶須依EPB公司之指示,維持最低金額之擔保金,存入之貨幣須為EPB公司所接受者,若存入之貨幣並非美元,EPB公司係以實際取得時之匯率將其兌換為美元,雙方結算時亦以美元計價支付。此外,客戶亦必須按市場價格浮動情形,隨時追加擔保金,客戶若未依EPB公司指示,於指定時間內追加擔保金,EPB公司有權將客戶持有之合約與以平倉或採取必要之行動,以保EPB公司本身之利益,客戶不得異議,亦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否認EPB公司行為之效力。揆諸上述說明,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交易方式顯具有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性質,屬於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自堪認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月11日台財證七第0930113932號函亦同此判斷,被告戊○○辯稱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非屬外匯保證金形態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自不足採。
㈣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係屬外匯保證金形態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已如前述,而以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幣資訊或建議分析意見(如價位詢問、盤勢分析)等,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期貨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若受期貨商委任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人開戶或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者,即屬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法定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業務,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凡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因此被告等人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事業,即違反該條項之規定,而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罰則之適用。本件被告子○○、己○○、戊○○及其他臺灣恒德公司所屬從業人員雖未參與操作上述「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外幣保證金交易,但其等以臺北市松山區○○○路102號14樓作為臺灣恒德公司營業處所,公司所屬理財專員除提供幣值走勢及交易等投資資訊予客戶參考外,另負責招募投資人並指示其將資金匯入香港新恒德集團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並代表與投資人簽署前開協議書後送回公司認證,事後再將每週交易對帳單轉交予各該投資人,且由臺灣恒德公司所屬人員於對帳單上簽蓋「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專用章」、「ETRADE PROFITSLTD.(TAIPEI BRANCH)」戳章,作為每次交易憑據,自91年8月間起至92年1月8日止之期間,臺灣恒德公司已為「香港新恒德集團」陸續吸收資金達美金27萬元(級已知投資人丑○○2 萬美金、辛○○2萬、丁○3萬、吳麗娟2萬、癸○○2萬、乙○○2萬、李金鎮2萬、甲○○2萬、庚○○2萬、丙○○2萬、壬○○2萬、鍾玉蘭1萬,合計24萬元美金),此為共同被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等人所供承在卷,且經證人即投資人甲○○、庚○○、乙○○、李金穎、癸○○、楊燦榕、丑○○於偵查中均證述確有投資恆德歐元雙生利方案之情(見偵查卷第104頁背面至第109頁背面),復有對帳單、匯款申請書、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契約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公司簡介、投資DM資料,及投資人所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匯入匯款交易憑證附卷可據(見偵查卷第111頁至第184頁)。足見臺灣恒德公司所營業務確屬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至無疑問。又被告己○○、子○○、戊○○等人任職於臺灣恒德公司,被告己○○係擔任顧問、負責職員教育、業績督導、主持公司會議、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以招募客戶投資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被告子○○則係擔任副總經理職務;被告戊○○擔任公司顧問,負責職員教育及招募客戶投資,被告己○○、子○○尚須督導轄下理財專員之業務,則其等對於上開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行為,自與實際出資設立臺灣恒德公司之稱「SEMAN」及「APPLE」之人及一同參與公司業務進行之共同被告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與理財專員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豐達、林燕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秘書秘書何佳倩,行政何綺琇、葉芝琳,總機余佳珍、黃小娟等人,即有共同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行為之分擔實施,亦可認定。
㈤至被告戊○○所辯其至臺灣恒德公司任職顧問僅三日,不知該公司所為係違法情事及本件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有免訴判決情形云云;然查:被告戊○○前於87年5月27日,在臺中市○○路20號13樓之6申請設立登記「生匯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生匯公司)」,並自任負責人,嗣於88年8 月31日將公司所在地,遷往臺中市○○路○段669號8樓。其明知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僅有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並未包括期貨、外匯等業務,竟仍自87年8月間起,與公司內之理財助理員沈大維、劉育辰、陳革正、王國欽、廖瑞枝、楊朝棟及其他約1、20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為澳門利基金融集團(下簡稱利基集團)招攬客戶,從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期貨經理、顧問及提供期貨資訊之服務等事業,迄於89年4月中旬止,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至生匯公司所在地之臺中市○○路○段669號8樓實施搜索而查獲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3年2月27日以9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惟被告戊○○前案之犯罪時間與本案犯罪時間相隔達2年8月之久(原判決書誤書為1年8月),且前案係擔任公司負責人而犯罪,本案係受僱擔任顧問而犯罪,犯罪情節顯有不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前案及本案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又被告於前案所犯與本案所犯均屬擅自經營期貨顧問及其他服務事業罪,焉有不知臺灣恒德公司經營業務係屬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交易服務事業?是被告上開所辯,要屬卸責避就之詞,委無可採。又被告戊○○請求傳喚證人呂玫欣就被告戊○○任職臺灣恒德公司之業務、期間、有無支薪等事實訊問,以證明其不知臺灣恒德公司之營業性質,然證人呂玫欣於原審已證稱:事情過了很久,伊都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48頁),則其請求傳喚證人呂玫欣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子○○、己○○、戊○○違反期貨交易法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之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子○○、己○○、戊○○所為,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類型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因該款所定應構成犯罪之行為類別各別,且非不能並存,被告子○○、己○○、戊○○兼有經營期貨顧問、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之情形,自應於將其犯罪態樣併予揭明,而被告三人與實際出資設立本件臺灣恒德公司之稱「SEMAN」及「APPLE」之香港人士,及一同參與公司業務進行之王安國、王逢宇、呂玫欣、洪秀怡、秦明蕙、陳奕廷,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豐達、林燕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秘書秘書何佳倩、行政何綺琇及葉芝琳、總機余佳珍及黃小娟等人,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原審以被告三人所犯事證明確,適用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分別審酌被告戊○○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紀錄,及被告子○○、己○○二人尚無前科,暨其等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金融秩序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子○○、己○○各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對被告戊○○量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並敘明檢察官求刑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容屬過重之理由,且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之物而未予宣告沒收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戊○○上訴仍否認犯罪,被告子○○、己○○上訴以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委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子○○、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其等事後已坦承犯行,頗表悔意,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期貨交易法第82條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 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主編號│次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壹-A│001 │協議書 │4冊 │ │ ├───┼────────────────┼──┤ │ │002 │客戶名單 │1冊 │ │ ├───┼────────────────┼──┤ │ │003 │投資DM資料 │2份 │ │ ├───┼────────────────┼──┤ │ │004 │法院及地檢署刑事傳票 │2張 │ │ ├───┼────────────────┼──┤ │ │005 │通訊錄 │2本 │ │ ├───┼────────────────┼──┤ │ │006 │文件資料 │1冊 │ ├───┼───┼────────────────┼──┤ │壹-B│001 │協議書 │3冊 │ │ ├───┼────────────────┼──┤ │ │002 │買賣文易資料 │1冊 │ │ ├───┼────────────────┼──┤ │ │003 │採購訂單 │1冊 │ │ ├───┼────────────────┼──┤ │ │004 │履歷表 │1冊 │ │ ├───┼────────────────┼──┤ │ │005 │投資DM資料 │2份 │ │ ├───┼────────────────┼──┤ │ │006 │筆記本 │1本 │ │ ├───┼────────────────┼──┤ │ │007 │文件資料 │1冊 │ │ ├───┼────────────────┼──┤ │ │008 │電腦磁片 │36片│ ├───┼───┼────────────────┼──┤ │壹-C│001 │客戶開戶資料 │1冊 │ │ ├───┼────────────────┼──┤ │ │002 │會議記錄 │1冊 │ │ ├───┼────────────────┼──┤ │ │003 │合約書 │1冊 │ │ ├───┼────────────────┼──┤ │ │004 │文件資料 │1冊 │ │ ├───┼────────────────┼──┤ │ │005 │大中華證券有限公司綜合成交單及結│1張 │ │ │ │單 │ │ ├───┼───┼────────────────┼──┤ │壹-D│001 │公司簡介資料 │3冊 │ │ ├───┼────────────────┼──┤ │ │002 │客戶資料表 │24張│ ├───┼───┼────────────────┼──┤ │壹-E│001 │記事本 │1本 │ │ ├───┼────────────────┼──┤ │ │002 │記事本 │1冊 │ │ ├───┼────────────────┼──┤ │ │003 │成交客戶資料 │1冊 │ │ ├───┼────────────────┼──┤ │ │004 │客戶資料 │1冊 │ │ ├───┼────────────────┼──┤ │ │005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 │ │006 │合約書 │1冊 │ │ ├───┼────────────────┼──┤ │ │007 │磁碟片 │5片 │ ├───┼───┼────────────────┼──┤ │壹-F│001 │筆記本(一) │1本 │ │ ├───┼────────────────┼──┤ │ │002 │筆記本(二) │1本 │ │ ├───┼────────────────┼──┤ │ │003 │筆記本(三) │1本 │ │ ├───┼────────────────┼──┤ │ │004 │業務報表資料 │6張 │ │ ├───┼────────────────┼──┤ │ │005 │雜記資料 │9張 │ ├───┼───┼────────────────┼──┤ │壹-G│001 │記事本 │1本 │ │ ├───┼────────────────┼──┤ │ │002 │合約書 │1冊 │ │ ├───┼────────────────┼──┤ │ │003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 │ │004 │客戶資料表 │1冊 │ │ ├───┼────────────────┼──┤ │ │005 │水單(匯款資料) │1冊 │ │ ├───┼────────────────┼──┤ │ │006 │客戶資料 │1冊 │ │ ├───┼────────────────┼──┤ │ │007 │對帳單 │1冊 │ ├───┼───┼────────────────┼──┤ │壹-H│001 │已成交客戶資料 │1冊 │ │ ├───┼────────────────┼──┤ │ │002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 │ │003 │客戶資料 │1冊 │ │ ├───┼────────────────┼──┤ │ │004 │合約書 │1冊 │ ├───┼───┼────────────────┼──┤ │壹-I│001 │協議書 │1冊 │ │ ├───┼────────────────┼──┤ │ │002 │水單(匯款申請書) │1冊 │ │ ├───┼────────────────┼──┤ │ │003 │對帳單 │1冊 │ ├───┼───┼────────────────┼──┤ │壹-J│001 │客戶資料表 │1冊 │ │ ├───┼────────────────┼──┤ │ │002 │文件資料 │4張 │ ├───┼───┼────────────────┼──┤ │壹-K│001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明(空白) │1冊 │ │ ├───┼────────────────┼──┤ │ │002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規則 │1冊 │ │ ├───┼────────────────┼──┤ │ │003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金單(空白)│1冊 │ │ ├───┼────────────────┼──┤ │ │004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約書領取紀│1本 │ │ │ │錄 │ │ │ ├───┼────────────────┼──┤ │ │005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週盤價表 │1冊 │ ├───┼───┼────────────────┼──┤ │壹-L│001 │客戶資料(一) │1冊 │ │ ├───┼────────────────┼──┤ │ │002 │薪資單(段明華) │1張 │ │ ├───┼────────────────┼──┤ │ │003 │傳真客戶之簡介資料 │1冊 │ │ ├───┼────────────────┼──┤ │ │004 │客戶資料(二) │1冊 │ │ ├───┼────────────────┼──┤ │ │005 │日報表 │1冊 │ │ ├───┼────────────────┼──┤ │ │006 │匯款水單 │1張 │ │ ├───┼────────────────┼──┤ │ │007 │新恒德集團簡介資料 │1冊 │ │ ├───┼────────────────┼──┤ │ │008 │新恒德集團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E│1冊 │ │ │ │案) │ │ │ ├───┼────────────────┼──┤ │ │009 │新恒德集團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 │1冊 │ │ ├───┼────────────────┼──┤ │ │010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資料 │3冊 │ ├───┼───┼────────────────┼──┤ │壹-M│001 │日報表 │1冊 │ │ ├───┼────────────────┼──┤ │ │002 │客戶資料 │1冊 │ ├───┼───┼────────────────┼──┤ │壹-N│001-1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介資料 │2冊 │ │ │至 │ │ │ │ │001-2 │ │ │ │ ├───┼────────────────┼──┤ │ │002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訪談客戶資料│1冊 │ │ ├───┼────────────────┼──┤ │ │003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工作│1冊 │ │ │ │日誌 │ │ │ ├───┼────────────────┼──┤ │ │004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戶資料 │1冊 │ │ ├───┼────────────────┼──┤ │ │005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受訓│1冊 │ │ │ │資料 │ │ │ ├───┼────────────────┼──┤ │ │006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絡客戶資料│2冊 │ │ ├───┼────────────────┼──┤ │ │007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簡介資料│1冊 │ │ ├───┼────────────────┼──┤ │ │008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介紹資料│1冊 │ ├───┼───┼────────────────┼──┤ │壹-O│001 │雜記資料 │3張 │ ├───┼───┼────────────────┼──┤ │壹-P│001 │應徵人員名冊 │1冊 │ │ ├───┼────────────────┼──┤ │ │002 │登報徵才剪貼簿 │1冊 │ ├───┼───┼────────────────┼──┤ │壹-Q│001 │電訪客戶資料名單 │1冊 │ │ ├───┼────────────────┼──┤ │ │002 │公司客戶投資匯款單影本 │1冊 │ │ ├───┼────────────────┼──┤ │ │003 │證書影本 │4頁 │ │ ├───┼────────────────┼──┤ │ │004 │客戶交易確認明細單 │1冊 │ │ ├───┼────────────────┼──┤ │ │005 │公司簡介暨客戶協議書 │1冊 │ │ ├───┼────────────────┼──┤ │ │006 │日工作報表 │1冊 │ ├───┼───┼────────────────┼──┤ │壹-R│001 │匯款水單影本 │2張 │ │ ├───┼────────────────┼──┤ │ │002 │交易帳單 │1冊 │ │ ├───┼────────────────┼──┤ │ │003 │協議書 │1張 │ │ ├───┼────────────────┼──┤ │ │004 │協議書 │1冊 │ │ ├───┼────────────────┼──┤ │ │005 │銀行資料 │1張 │ │ ├───┼────────────────┼──┤ │ │006 │日報表 │1冊 │ │ ├───┼────────────────┼──┤ │ │007 │會議記錄 │1冊 │ │ ├───┼────────────────┼──┤ │ │008 │公司資料 │1冊 │ │ ├───┼────────────────┼──┤ │ │009 │話稿 │1冊 │ │ ├───┼────────────────┼──┤ │ │010 │香港交易所資料 │3冊 │ │ ├───┼────────────────┼──┤ │ │011 │美金帳戶投資統計表 │1冊 │ │ ├───┼────────────────┼──┤ │ │012 │授權書 │1份 │ │ ├───┼────────────────┼──┤ │ │013 │資金確認單 │1張 │ │ ├───┼────────────────┼──┤ │ │014 │新恒德集團公司簡介 │1冊 │ │ ├───┼────────────────┼──┤ │ │015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 │1份 │ │ ├───┼────────────────┼──┤ │ │016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 │1冊 │ │ ├───┼────────────────┼──┤ │ │017 │客戶資料 │1冊 │ │ ├───┼────────────────┼──┤ │ │018 │客戶資料 │1冊 │ │ ├───┼────────────────┼──┤ │ │019 │客戶資料 │1冊 │ │ ├───┼────────────────┼──┤ │ │020 │客戶資料 │3冊 │ ├───┼───┼────────────────┼──┤ │壹-S│001 │協議書 │1冊 │ │ ├───┼────────────────┼──┤ │ │002 │電訪客戶名單 │1冊 │ │ ├───┼────────────────┼──┤ │ │003 │工作日報暨客戶資料表 │1冊 │ │ ├───┼────────────────┼──┤ │ │004 │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1頁 │ │ ├───┼────────────────┼──┤ │ │005 │公司宣傳資料 │3冊 │ │ ├───┼────────────────┼──┤ │ │006 │客戶投資確認對帳單 │1冊 │ ├───┼───┼────────────────┼──┤ │壹-T│001 │客戶資料表 │1冊 │ │ ├───┼────────────────┼──┤ │ │002 │新恒德集團相關文件 │1冊 │ │ ├───┼────────────────┼──┤ │ │003 │客戶資料表 │1冊 │ │ ├───┼────────────────┼──┤ │ │004 │合約書 │3冊 │ │ ├───┼────────────────┼──┤ │ │005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壹-U│001-1 │文件資料 │4冊 │ │ │至 │ │ │ │ │001-4 │ │ │ │ ├───┼────────────────┼──┤ │ │002-1 │客戶交易紀錄 │2冊 │ │ │至 │ │ │ │ │002-2 │ │ │ │ ├───┼────────────────┼──┤ │ │003 │業務員業績表揚紀錄 │14張│ │ ├───┼────────────────┼──┤ │ │004 │打卡單 │22張│ │ ├───┼────────────────┼──┤ │ │005 │客戶資料 │1冊 │ │ ├───┼────────────────┼──┤ │ │006 │日報表 │1冊 │ │ ├───┼────────────────┼──┤ │ │007 │空白客戶合約及聲明 │5本 │ │ ├───┼────────────────┼──┤ │ │008 │協議書(英文空白) │11冊│ │ ├───┼────────────────┼──┤ │ │009 │投資DM資料 │1冊 │ │ ├───┼────────────────┼──┤ │ │010 │法律顧問證書 │1幀 │ │ ├───┼────────────────┼──┤ │ │011 │員工資料 │1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