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