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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蔡聰明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

二、前次延長羈押期間至95年11月12日,即將屆滿。

三、因前項羈押事由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5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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