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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洪光燦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罪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妨害公務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既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檢察官自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妨害公務罪,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有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83號、本院94年上訴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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