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